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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易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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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離婚財產

      擱置爭議,為男方保住三套房產


      來源:北京專業離婚律師 網址:http://www.agentur-3f.com/ 時間:2022/3/16 10:13:10

      案情簡介
      原告:顧女士(化名)
      被告:王先生(化名)
      被告律師:韓潼律師、吳濤(實習律師)

      顧女士與王先生系自由戀愛,于2009年6月領證結婚。2015年11月,雙方因性格不合開始談論離婚。2015年12月,雙方決定分居,并分割雙方現金、股票價值,經雙方核算后,王先生一次性轉賬10萬元給顧女士作為補償。
      2016年5月,顧女士訴至法院,要求離婚,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第一次起訴因王先生不同意離婚,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;2017年3月,顧女士再次起訴,要求離婚,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。
      顧女士第二次起訴離婚后,王先生在第二次開庭結束后找到我們,委托我們代理應訴。此時,王先生已經同意離婚,但兩人名下有三套房產、兩輛車、兩份人身保險合同、股票、公積金等財產,王先生希望能至少保住兩套大面積房產(即1號和3號房產)。
      房產詳情如下:
      1號房產:2009年9月,王先生支付95萬元首付款,貸款120萬元,以總價215萬元購買了朝陽區望京某處面積為106平方米的房產。該房產首付款由男方父母出資70萬元,女方父母出資15萬元,男方婚前個人財產20萬元構成,目前尚欠貸款67萬余元,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,房屋估值約為1135萬元。
      2號房產(商住兩用):2013年5月,王先生支付48萬元首付款,貸款48萬元,以總價96萬元購買了順義后沙峪某處面積為50平方米的商住兩用房。目前該房屋尚欠35萬元貸款,該房屋尚未辦理登記,房屋估值約為172萬元。
      3號房產:2014年12月,王先生支付152萬元首付款,貸款101萬元,以總價252萬元購買了順義后沙峪某處面積為152平方米的房產。目前該房產尚欠貸款94萬余元,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,房屋目前估值為840萬元。
      車輛詳情如下:
      2012年3月,王先生購買了奔馳牌GLK轎車,并以自己名義上京牌,由顧女士使用。該車現在估值為28萬元,京牌雖不能通過正規程序售賣,但市場價值亦在8萬元以上。在法庭上,顧女士聲稱已將該車以20萬元轉賣給朋友。
      2014年5月,王先生以28萬元購買了一輛雷克薩斯CT200h轎車,以王先生名義上京牌,由王先生使用。其中,12萬元購房款是來自王先生售出其婚前的一輛豐田銳志車所得,該車現估值為16萬元。
      其他財產:
      價值8萬元的工藝品、飾品目前在顧女士處;顧女士是三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,以及一個有限合伙企業的合伙人,但是僅一家公司在重點經營,但經營效益不太理想;顧女士和王先生各有一份人身保險;雙方的公積金、現金、股票等財產。
     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,雙方還有94萬元夫妻共同債務,王先生主張為支付購房首付款所借。
      我們介入案件后,通過調取顧女士的支付寶賬戶明細和銀行流水記錄,發現顧女士涉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數十萬元。
      在法庭上,王先生表示同意離婚,但雙方對于財產分割爭議較大。顧女士要求分得3號房產,王先生不同意,同時指責顧女士有通過賤賣車輛、轉賬等方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。
      在第三次開庭時,我們正式介入此案。我們了解到雖然雙方均同意離婚,但是情感糾葛使得他們無法有效地溝通、協調。我們通過擱置爭議、滿足雙方需求、分步走三個策略,提前為王先生保住房產。

      案件結果
      本案經調解結案。雙方離婚;三套房產及未清償房屋貸款歸王先生所有;王先生在三個月內補償顧女士800萬元;其他財產、債務爭議另行解決。

      家理說法
      這個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,雙方在8年的婚姻里積累了較為可觀的財富,財富種類較多。我們介入本案時,此案已經開過兩次庭,但因雙方爭執不下,且所涉財產種類太多,調查取證工作繁瑣,調解一直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。為此,我們提出擱置爭議、分步分割財產、滿足雙方需求三大策略,提前為客戶王先生保住了三套房產。
      第一,擱置爭議。在離婚訴訟中,即使雙方均認可感情破裂,都同意離婚,但是雙方依然會對誰導致感情破裂之事耿耿于懷。在本案中,王先生一直懷疑顧女士婚內出軌,因此沒有采取積極、理性的態度來對待財產分割。同時,王先生對顧女士賤賣奔馳車的行為大為不滿。我們建議王先生擱置情感、財產的爭議,著眼于現實問題的解決,王先生采納了我們的建議。
      第二,分步分割財產。王先生和顧女士的財產種類雖然很多,但是價值最大的是三套房產。雙方對于房產的出資來源、權屬均不存在爭議,我們建議在本次離婚訴訟中一并解決。至于價值不高但爭議較大的車輛、股權和顧女士涉嫌轉移的財產,我們建議王先生可以通過離婚后財產糾紛予以解決。
      第三,滿足雙方需求。在三套房產中,1號房產和3號房產是價值較高的普通住房,2號房產是商住兩用房,面積小且價值不高。因王先生是北京戶,顧女士不是北京戶,1號、3號房產均登記在王先生名下,按照目前北京限購政策的規定,他在短期內不能購買普通住房,因此王先生只愿意將2號房產給顧女士。顧女士則堅持要3號房產,但是經過我們的耐心溝通,我們了解到顧女士對房產的需求并不是特別強烈,她正在經營的公司急需大量資金注入,因此她提出要2號小房產和900萬現金補償。顧女士離婚心切,我們同時又提出王先生父母對1號房產的出資較多,王先生可獲得更多的份額。經過多輪協調、溝通,最終顧女士同意以800萬現金補償,將三套房產全部留給王先生,同時還給予王先生三個月時間籌款。

      案外說案
      美國著名的行為心理學家魯道夫 德雷克斯在其代表作《婚姻 挑戰》里提到,離婚需要夫妻合作來完成,離婚也是夫妻的最后一次合作。如果夫妻不能采用合作的態度來解決離婚問題的話,離婚程序很容易變成持久摩擦、困難和痛苦的根源。甚至即使婚姻不存在了,婚姻中形成的沖突仍然會持續很久,尤其有孩子的婚姻。
      作為一家專業辦理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師事務所來說,我們對此亦深有體會。曾經有離婚律師坦言,離婚案件辦得好不好,可能需要通過30年甚至更久的時間來評價才能得出結論?;橐黾沂掳讣腻e綜復雜在于,理清婚姻家庭里的情感和財產的互相牽制和糾纏,絕不像我們想象的那么容易。
      本就劍拔弩張的夫妻之間,要如何合作來完成離婚這件大事呢?事實上,大部分夫妻都不具備合作精神來滿足對方不同的利益需求,尤其在一方可能存在過錯的婚姻關系里,這種合作精神更是難覓蹤跡。
      德雷克斯認為,恐懼是合作的主要障礙。當一個人害怕自己的聲望和利益受到威脅時,他往往就會抱有防御的態度。從短期來看,離婚財產分割是一種零和博弈,一方分得多另一方必然分得少,這也是大部分夫妻不愿意合作的根源,因為他們認為自己的財產正受到對方的威脅。但是,丈夫、妻子的需求并不完全相同,如果各取所需并將財產運用得當,離婚財產分割一樣可以實現雙贏。
      歸概結底,一個人是否采取合作的態度來解決離婚問題,主要取決于他是否對對方有足夠的信心、認可,并愿意尊重、接納(并不要求完全認同)對方的觀點和態度;他對自己是否有足夠的信心,相信自己是力量的源泉,無論生活中出現何種變故,都能積極地盡自己最大最好的努力去面對。畢竟,離婚也只是人生中的一個挑戰,未來的人生如何,只能靠自己經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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